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77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栩亚楠,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新世纪大厦1幢204室,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6132220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