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77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栩亚楠,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新世纪大厦1幢204室,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6132220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