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941号
原告:**年,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新世纪大厦1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6132220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年与被告金华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