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保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93号***1号24楼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元(原告已预交24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