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298号
原告:湖北合力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93号***1号24楼7-1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阳光创谷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合力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合力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合力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力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合力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