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
关于***与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1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