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元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元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中郝村。
法定代表人:侯继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工农东街272号(鑫鹏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元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晋07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勇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