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2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雪林。

委托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机构代码:MA2GKELX6。

法定代表人周静。

委托代理人石轶峰、戴佳莉,北京金达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950000元,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申请执行费1196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2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仲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