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4163号
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翱东。
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徐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