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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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350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东,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5710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一路158号世华帝宝大厦2幢2901、2902室-1(自主分割)。
法定代表人:郑雪林。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李春兰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