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443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富,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雪林。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徐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