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443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富,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雪林。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徐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