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390号
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5710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一路158号世华帝宝大厦2幢2901、2902室-1(自主分割)。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