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丰明,四川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凉山三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润盐小区润盐东街168号D栋2单元2-1。
法定代理人:罗剑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青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西街156号A幢1-3-2。
法定代理人:王晶,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杨秀全,男,1978年7月16日,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与被告凉山三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1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翩 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王艺郁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