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1民初1886号
原告: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9510058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团风镇利民路西侧(御景园7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98KH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6.75元,减半收取后2918.38元,由原告湖
***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