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武当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77006152C。
法定代表人:朱修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75237041L。
法定代表人:梅帅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瀚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9号文莱园区商业广场B段B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07206411。
法定代表人:付春丽,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
上诉人***、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瀚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4日和2019年9月3日分别向***、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和2019年9月17日分别向***、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该缴费通知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法律后果,但***、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杜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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