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4民初2327号
原告: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小岛花园城二期18栋3**5/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7日
待裁事项:判令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为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小岛花园城二期18栋3**5/6层2号,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福州市晋安区××***悦山居项目工地。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费:10元,退还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