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游劳人仲案(2018)128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世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04492元(执行费14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