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财保14号
申请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8565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1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0963X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544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4月22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544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孟雪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