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国宇信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3民初485号
原告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王庙下街8号东恒国际花园2栋1区12楼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恬(特别授权),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宇信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春。
原告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宇信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四川省天地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江
人民陪审员*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