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8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17271522。
法定代表人:俞建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2940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大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3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2元,减半收取为9356元,由上诉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