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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17271522。
法定代表人:俞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8484015G),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民终1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7584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