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坤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等与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79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社区**。

负责人:胡国庆,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院长。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晗、王军,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田街********iv>

法定代表人:俞建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本立,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象山居委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转塘敬老院)与被告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宝坤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晗、王军,宝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昌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坤公司立即返还工程款1143456元,并向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支付利息损失68127.11元(暂计至2019年8月4日,并要求计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本息合计1211583.11元;2.宝坤公司承担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已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造价咨询费132911元,以上共计1344494.11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30日,象山居委会、转塘敬老院与宝坤公司(原名为浙江新景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宝坤公司负责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价款等内容,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截至起诉之日,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已经向宝坤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合计5058700元(不计增加工程部分相关工程款)。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同年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宝坤公司后递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但因其提供的资料不全导致造价审核久拖不决。2019年7月16日,案涉工程经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造价核定,总造价(不计增加工程部分)审定为3915244元,较宝坤公司送审的竣工结算价核减金额3004198元。原告多支付工程款1143456元。另,由于宝坤公司虚报工程结算价,造成案涉工程造价审核核减费用较高;而根据浙价服【2009】84号文件的规定,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按5%计收造价咨询费,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因此支付造价咨询费132911元,该费用应由宝坤公司承担。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宝坤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12年10月30日,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作为工程发包人,宝坤公司(原名为浙江新景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宝坤公司承建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位于杭州市之江度假区转塘街道望江山南××镇××单元××街道××室外附属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完毕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尾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付清。上述工程经宝坤公司施工,于2013年11月7日验收合格。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分期共向宝坤公司支付工程款50587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宝坤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提交相关工程结算材料,经宝坤公司工程决算,该工程造价为6919442元。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却对该决算造价拒不进行结算审价,并一直拖欠工程款。现又以新华公司2019年7月16日完全不合理的决算价格为据,认为已向宝坤公司多付工程款,向宝坤公司提起诉讼。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立即向宝坤公司支付工程款1860742元(该工程欠款暂按原决算价6919442元扣除已支付的5058700元计算,实际工程总价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准);2.宝坤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支付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2日为337259.48元,2019年9月13日起按工程欠款1860742元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损失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承担。

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针对宝坤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宝坤公司虚报造价,提供与案涉工程无关的材料。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且已经超付,不存在继续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或者事实。关于支付利息问题。宝坤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应清楚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已经足额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甚至超付,因此在最后结算过程中,宝坤公司不提供完整的造价材料,导致无法送交审核,从2015年开始应当进入造价审核程序拖了好几年。宝坤公司和其他第三方之间,以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第三方延迟支付工程款,给造价单位新华公司造价审核造成了困难,该责任完全在宝坤公司。同时,因宝坤公司虚列价款,新华公司向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收取了超出正常造价5%以外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宝坤公司承担。综上,即便本案存在欠付工程款,也要以新华公司或者最后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审计报告时间作为计算利息的起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款支付凭证、造价咨询费支付凭证、开工报告、施工和竣工图纸(绿化工程)、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2013年7月27日和2013年12月3日)和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具体工程价款将结合鉴定意见书一并认定。对宝坤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确认单、工程款支付凭证、挡土墙施工说明、中财设计公司的联系单和图纸、人工施工单、塔吊联系单、塔吊施工时间签单、安装报告和拆卸表、工程变更联系单、报价汇总表、补充协议、审计说明和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宝坤公司提供的结算汇总表系其自行制作,且相关工程量已提交鉴定,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30日,象山居委会、转塘敬老院与浙江新景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城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更名为宝坤公司)分别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新景城公司承建位于杭州市之江度假区转塘街道望江山南××镇××单元××街道××室外附属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范围内室外附属工程),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价款为5393590元。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挡土墙完成50%时,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工程量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合同价的40%工程款;市政基础工程完成5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合同价的40%工程款;景观绿化完成5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合同价的40%工程款;单项工程完成,支付至该部分合同价的85%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价完毕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剩余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最终审定总价,凭承包人开具的全部剩余价款的建安发票,发包人进行相关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金以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以上支付款在规定时间内均不计利息;每次价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交相应额度的建安工程专用发票;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因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任何变化,承包人均须无条件执行,其工程量增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3.2条等有关约定执行。该23.2条约定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综合单价承包,措施费用、其他费用一次性包死……施工技术措施费不管工程是否变更,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做调整。”另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如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除扣除全部工期保证金外,工期每拖延一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直至扣除合同总价的1%为止。”第41.3条a款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向发包人递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支票、汇票……工期保证金占35%……竣工验收后15天必须全部清退完毕。”

2013年11月7日,案涉工程取得《竣工验收证书》,载明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工程质量评价为合格。后新景城公司向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提交结算书,工程造价共为6919442元。象山居民委员会委托新华公司对新景城公司编制的转塘街道敬老院室外附属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新华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浙新工审字[2019]205号《关于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一份,载明送审数为6919442元,核减3004198元(其中扣除合同约定工程延期费用242712元,包括工期履约保证金188776元和工期延期扣款53936元),审定数为3915244元。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支付了因核减部分的咨询费132911元。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14年11月6日届满。

宝坤公司在认可上述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对上述咨询报告书中未计算的工程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根据宝坤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工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两份,编号为2019101270的鉴定意见结论为:1、边坡围护工程:①边坡围护鉴定增加造价30898元;②边坡围护工程土方方案1:按申请人提供标高资料,鉴定增加造价98375元;方案2:按杭州孝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开挖平整后的标高,鉴定增加造价98506元。2、边坡工程(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桩费用方案1:由宝坤公司施工,鉴定增加造价386383元;方案2:非宝坤公司施工,鉴定增加造价0元。3、塔吊工程费用方案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鉴定增加造价0元;方案2:根据签证联系单,鉴定增加造价220350元。4、绿化部分费用:方案1:按竣工图纸计算,鉴定造价为666635元,增加造价132746元;方案2:按新华公司的审计报告金额为533889元,增加造价0元。宝坤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0269元。报告书编号为2019101270-1的鉴定意见结论为:室外道路、景观等其他专业的土方费用方案1:根据申请人通过法院转交的资料,本场地标高复测资料的签字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盖章单位为浙江宝恒及浙江南正(主体施工单位及监理),与本工程处于同一位置,转塘敬老院主体2012年2月1日开工,于2012年12月30日竣工。经计算,涉及土方工程量11063.5立方米(不含边坡围护专业土方),造价293332元。方案2:根据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在转塘敬老院主体鉴定时提供的土方场地标高的资料,杭州孝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开挖平整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6月9日,竣工时间为2011年7月8日。经计算,涉及土方工程量7372立方米(不含边坡围护专业土方),造价191455元。此外,关于宝坤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实际竣工在2013年11月7日是否合理进行鉴定;如不合理,合理的竣工日期应当是何时的鉴定申请,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其未有此鉴定资质、根据资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最先是由哪方造成的以及浙江省没有市政相关的工期定额为由,退回关于工期鉴定的委托。宝坤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13238元。

上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质证,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认为:1、边坡围护鉴定增加造价30898元无异议;边坡围护工程土方鉴定增加造价98375元无异议。2、边坡工程(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桩并非由宝坤公司施工,增加鉴定造价应认定为0元。3、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案涉工程没有必要使用塔吊;且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技术措施费为一次性包干,不应增加塔吊费用。4、绿化部分,应按新华公司的审计报告计,增加造价为0元。5、室外道路、景观等其他专业的土方费用。宝坤公司提交的宝恒公司施工所涉土方标高相关材料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确定案涉土方工程标高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应向宝坤公司支付该项费用,也应按杭州孝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场地平整与开挖后的标高确定土方工程款,为191455元。

宝坤公司认为:1、边坡围护鉴定增加造价30898元无异议;边坡围护工程土方鉴定增加造价98375元无异议;2、边坡工程(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桩费用系由宝坤公司施工,鉴定增加造价386383元;3、宝坤公司通过签证联系单增加了塔吊措施费,鉴定增加造价为220350元;4、绿化部分费用,应按竣工图纸计算,鉴定增加造价132746元;5、室外道路、景观等其他专业的土方费用,鉴定增加造价293332元。

另查明,案涉转塘敬老院迁建工程的主体工程由宝恒公司施工,宝恒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出具开工报告,后于2012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1月,宝恒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支付欠付工程款,形成(2017)浙0106民初第10444号一案。在该案中,宝恒公司亦主张塔吊的租赁费用454350元及宝恒公司投标内挡土墙技术措施费。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在该案中提交《关于对宝恒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及审价异议的反馈意见》一份,述称:“……1.挡土墙倒塌原因在于宝恒公司,相关技术措施费应予扣除;2.挡土墙相关技术措施费重复计收(宝恒公司关联公司于室外工程重复计收):挡土墙在案涉工程招投标时被打包到案涉工程中,由于投标价较低(在本案价格约94万元),在施工中造成倒塌,后来甩项被转移至浙江新景城建设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并以221万元的价格继续由宝恒公司的关联公司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本案中不应计算相关价款和技术措施费。”

2012年12月12日,宝恒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发起《工程联系单签证审批流程》一份,摘要为“增加技术措施费”,施工单位意见为:“由于现场场地标高与设计总平图标高相差较大,场内道路无法正常运输;挡土墙施工垂直运输无法实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在3#楼南面、1#楼北面各增加QTZ80(5170)塔吊一台,具体使用时间以检测报告合格之日起至塔吊报停(拆卸告知表),价格按杭州造价信息2011年12月刊。”监理单位浙江正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象山居委会、转塘敬老院在该签证单上表示同意并签章。

2015年9月23日,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向新华公司出具《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审计说明》一份,载明: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由新景城公司承建,项目竣工已经多年,现在正进行绿化及道路的审计工作,经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复核见证,因转塘敬老院正在进行装修施工,改造改建成大型医院,绿化乔木灌木及景观已遭到严重改变,无法确认原有数量及景观面貌,故请按实际竣工图给予审计为准。

2020年9月4日,宝恒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司承建施工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转塘敬老院迁建工程主体工程,未对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挡墙工程和人工挖孔桩进行施工,且我司未收取关于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挡墙工程和人工挖孔桩、因挡墙施工增加塔吊使用费用相关的工程款。鉴于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挡墙工程和人工挖孔桩、因挡墙施工增加塔吊等与我司无关,因此上述相关工程款及费用我司不予主张。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再查明,2013年10月8日,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作为发包人与新景城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原工程合同内容基础上,增加雨水接入市政河流、污水管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程施工,包工包料,该部分增工程预算价为303031元,协议总价为预算价基础上下浮8%,即278788.52元,并且该总价按本协议所附示意图内容闭口包干等。双方一致确认该款已结清;除该补充协议项下工程外,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共向宝坤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5058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及应否扣除工程延期费用。

关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根据新华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案涉工程审定价为3915244元。双方对该部分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上述基础上,对于宝坤公司异议要求增加的部分,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其中双方无异议部分的第1项增加金额为129273元(30898元+98375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双方争议的其他费用本院分述如下:一、关于第2项边坡工程(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桩费用。该工程不包含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且施工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8月3日,早于案涉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双方争议的实质为宝坤公司是否为该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认为,根据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在(2017)浙0106民初第10444号案件中提交的《关于对宝恒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及审价异议的反馈意见》,案涉挡土墙工程因倒塌被甩项由宝坤公司施工。而人工挖孔桩施工记录附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及加盖有新景城公司该项目技术专用章、施工员签字、项目技术人签字,现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未举证证明该工程存在其他施工主体,应认定由宝坤公司实际施工。且宝恒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宝坤公司,并确认其不再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故本院认为该项施工虽不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亦未就此达成书面一致,但宝坤公司已实际施工并付出相应人力、物力成本,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应向宝坤公司支付该项费用386383元。二、关于第3项塔吊工程费。首先,案涉转塘敬老院迁建工程的主体工程由宝恒公司施工,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12年2月1日和2012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的挡土墙工程前期亦由宝恒公司施工。案涉两台塔吊的使用时间分别为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10月16日、2011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28日,在本案转塘敬老院迁建工程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期间内。宝坤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案涉挡土墙甩项时间为“12年6月8日后”,上述塔吊使用时间与挡土墙甩项后再由宝恒公司施工的时间不符。且《工程联系单签证审批流程》形成于2012年12月12日,其上所载的施工单位明确为宝恒公司,不能证明系本案所涉工程使用。其次,根据编号为2019101270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载:“根据申请人(即宝坤公司)与被申请人(即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提供的资料,现场原始标高与招标图、竣工图反映的原始标高均较吻合,且招标图已反映边坡的滑坡面及滑坡堆土等问题。根据招标资料招标前与申请人开工后施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亦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综合单价承包,措施费用、其他费用一次性包死……施工技术措施费不管工程是否变更,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做调整。”故对宝坤公司主张的塔吊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争议的第4项绿化部分费用。新华公司出具的《关于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所载:“绿化苗木部分2014年7月25日第一次踏勘现场时未发生改造,但在审核过程中该工程现场进行了改造,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签证改造前的工程量,导致部分工程量双方未确认……本次审核最终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意见按照竣工图结合变更资料以及2014年7月25日现场踏勘情况进行审核。”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亦认可绿化部分在竣工后现场发生过变化,因双方未对改造前的工程量进行签证,故按实计取工程量的条件已丧失,按变化后的现场确定工程量不符合公平原则。且2015年9月23日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向新华公司出具《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审计说明》明确要求新华公司按实际竣工图对绿化部分给予审计。故本院认定绿化部分费用增加造价132746元。四、关于第5项室外道路、景观等其他专业的土方费用。双方实质系对现状土方标高存在争议。宝坤公司所依据的现状土方标高复测资料的签字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由宝恒公司及案涉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依据的杭州孝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开挖平整后的场地标高资料显示的土方开挖平整的竣工时间为2011年7月8日。本院认为,宝坤公司所依据的现状土方标高复测资料形成时间在后,且其上有监理单位盖章,应予采信。该项应增加工程款293332元。

关于应否扣除工程延期费用的问题。宝坤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延期系工程设计变更及双方补充签订《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引起,故工期应相应顺延。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合同约定工期为120天,宝坤公司提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双方补充签订《转塘敬老院迁建室外附属工程补充协议》均在合同约定的工期之外,宝坤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合理工期。故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主张按新华公司的审核报告扣除工程延期费用242712元(其中工期履约保证金188776元,工期延期扣款53936元)并无不当。综上,案涉工程造价为4856978元。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已付工程款为5058700元,超付部分201722元,宝坤公司应予返还。因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相关工程款系经本院组织鉴定后最终确定,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要求宝坤公司支付该超付部分款项自2015年3月1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已支付给新华公司的咨询费132911元,该部分费用系基于宝坤公司结算书的工程价款与最终造价审核扣减后所计算的相应费用。而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审查费用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执行。根据该文件,超过送审价5%以外的核减额按5%计费。宝坤公司送审价为6919442元,本案确定工程价为4856978元,应核减2062464元。按上述收费标准,超过送审价5%以外的核减额产生的咨询费为85825元,该款应由宝坤公司负担。

对于宝坤公司主张的鉴定费33507元,因该部分鉴定系因原告基于异议申请鉴定所产生,且该部分异议费用最终部分也被认定并计入工程款项,本院根据异议的数额、增加认定的数额确定由宝坤公司自行承担6353元,由象山居委会和转塘敬老院承担271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工程款201722元。

二、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支出的工程造价咨询费85825元。

三、本案鉴定费33507元,由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负担27154元,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53元。

四、驳回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相互折抵后,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款项2603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负担10573元,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77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73元,由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543元,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负担230元。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敬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