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7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俞建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则人,董事长。
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20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