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全结果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豫0327执保155号
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你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
0327民初10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于2020年6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王梅生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78-156-1的存款60.47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3的存款3585.91元,中原银行账号为62×××68的存款84.88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15的存款174.15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
二、你应在采取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三、你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者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四、你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鲁法官
联系电话:17719260176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