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什邡市广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203号
申请人:什邡市广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朱家桥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377680908。
法定代表人:赖华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4655173K。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74044686。
法定代表人:殷顺礼,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什邡市广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5,000元或相同价值额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辆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其它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