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74044686。
法定代表人:殷顺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顺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7411.71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