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富水路101号软件园小区A-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697191L。
法定代表人:董丽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明,职务: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新华路388号百盟城市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583804317N。
法定代表人:施夕年,职务:总监。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宝清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3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银行存款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分期给付并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星华
审判员  曲贵臣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宝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