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13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区××号,组织机构代码:844843833。
法定代表人潘伦英。
被执行人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2935X。
法定代表人盛军明。
被执行人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环城北××、××层,组织机构代码:144055422。
法定代表人吴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116573.9诉讼费2073.5元、执行费1698.61元。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116573.9诉讼费2073.5元、执行费1698.6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