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洪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083民初382号
原告: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宏伟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生浩,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华,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68元,减半收取计47184元,由原告洪湖市柏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翁德雄
人民陪审员  甘 荣
人民陪审员  杨明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