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与***等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2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