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2民催5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民生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国朝,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持有的票据号码31000051-27203786;出票金额一百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元;出票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付款行浦发北京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7年5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1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韬
代理审判员 高 亢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