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财保8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庆***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甘100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开发区支行账户(户名: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开发区支行账户(户名: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