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财保80号
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庆***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开发区支行账户中的(户名: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1319722元。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已购买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开发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户名: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金额131972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