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5694号
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住所地:西峰区陇东建材市场北区7栋9-10号商铺。
经营者:王旭飞,系该销售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诉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于2022年1月25日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退付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482元,由原告西峰区政君五金销售部负担482元。
审判员 王  玉  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