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5民初37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旬邑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马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正宁县兴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兴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正宁县兴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杨会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