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049号
原告:***。
被告:庆阳市陇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庆阳市陇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779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苏 雷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