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897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