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897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