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02民初1469号
原告:汕尾市元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侧3-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2PT4K2T。
法定代表人:谢锦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花样年龙年大厦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4。
法定代表人:林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元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需补充证据材料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尾市元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0.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0.27元,由原告汕尾市元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叶辅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宝存
书 记 员 曾庆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