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0822号
原告:惠州市大进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高田村青沥公路旁A3栋二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X3M246X。
法定代表人:黄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泳珊,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环钦,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85号万科时代广场3栋A座2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275724。
法定代表人:林小军,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大进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大进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大进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8.12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