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教育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申1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人民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审被告:范格,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再审申请人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范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