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5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7日,汉族,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5日,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68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3、缴纳案件执行费5476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有车辆一台但年份较长价值不大。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但是本院系轮候查封,并且该房屋上面银行抵押贷款较多无剩余价值,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较多且都没有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本院也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