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3217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成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1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汪 凤
人民陪审员 汪 黔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