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81民初510号
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辉,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