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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205民初11号
原告:*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14280X,住所地:*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夏石嘴山市,*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夏青铜峡市。
原告*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