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绿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凉市惠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802民初4376号
原告:平凉绿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七府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戴君,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1日,平凉绿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纳。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鹏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联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凉绿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查明,被告已付清工程款,而原告公司内部实际收款人未将该款项交回公司。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凉绿地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火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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