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业园区演武村一社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唐常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燕,该公司资产运营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楷婕,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民终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提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变更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9403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惠民公司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为500563.60元,缺乏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及原审查明的事实,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不确定能否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场地只能用作小型仓库,不能用作其他用途。二审认为惠民公司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认定双方对本案损失的发生各应承担50%的责任适当。关于损失数额,二审根据本案证据,认定租赁费80000元、建设费348563.60元、为履行与平凉昊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的30000元及与刘小军签订的合同支付的3000元、搭建活动办公用房支付的39000元,合计500563.60元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有据。关于美宜佳公司与平凉昊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平凉市美宜佳建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及与刘小军签订的《平凉市美宜佳建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美宜佳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费用,对未支付的部分,二审认为美宜佳公司可在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凉美宜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经华
审判员   张 弢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