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477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静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法律事务部部长(特别代理)。
被告:**平凉新民路北区东片区改造项目3号楼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平凉新民路北路东片区3号楼项目部、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新民路北路东片区3号楼项目部、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