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4490号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郑某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XXX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