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郑某与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4490号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诉被告平凉市惠民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郑某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XXX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