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446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下称第一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