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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景鹏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申6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景鹏,男,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理人李新蓉(系申请人母亲),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景富勇(系申请人父亲),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祥飞,男,1998年4月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连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景鹏因与被申请人徐祥飞、上海锦石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景鹏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鹏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
审 判 员  顾恩廉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